1.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军人子女中招优待政策的通知》(豫政联〔2019〕2号)要求执行。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先按照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第192号要求执行。
审核办法: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要求执行,具体优待名单以省教育厅下发名单为准。
2.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
审核办法:以学籍库为准,无需再次上报审核。
3.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该类人员需提供侨办出具的有效证明。
审核办法:归侨、侨眷考生(依据省、市、县侨务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认定名单进行认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子女。提供台胞投资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豫公通〔2018〕66号),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审核办法: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由公安部门进行认定,县中招办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照顾。
5.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参考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政策。
审核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认定,县中招办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