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管理流程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流程要求如下: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督方式
加大督查督导力度,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开展专项督导,将创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督政督学的重要内容,以督促建,以评促改,督促各项创建任务落实到位。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