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5〕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应着眼于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政策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下载原格式 pdf 文档(共 11 页)微信支付宝第2页豫政〔2015〕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人员的救助,由事发地民政部门实施。
二、救助内容
(一)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第3页
豫政〔2015〕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下同)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除上述情况外,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1.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