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出院证和病例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
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