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1、户口本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要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2、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证、出院证和病理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3、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损失评估报告书;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二)审批。县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民政部门备案。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可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补齐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