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民政局 县级
2023-06-12 2023-06-12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中牟县辖东风路、青年路和广惠街3个街道,姚家镇、大孟镇、韩寺镇、官渡镇、狼城岗镇、雁鸣湖镇、黄店镇、万滩镇、刘集镇、郑庵镇10个镇,刁家乡一个乡,下辖439个自然村、273个行政村和11个社区。有户籍人口702657人,60岁以上老年人口97472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3.87%且老龄人口呈现出规模大、增长速度快、日趋高龄化的特点。

目前,中牟县养老机构有3家,乡镇敬老院10个,农村养老服务设施30个,城镇养老服务设施14个。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同时建立了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智慧养老服务中心,努力打造“互联网+养老”新模式。

针对老年人口日趋增多,老龄化速度进一步加快现况,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全面提升为老服务保障水平。为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加法治化、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中共中牟县委 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牟发〔2022〕2号),建立了由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融资政策,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鼓励建设设施条件完善、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全社会形成了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为中牟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投资申请条件及依据

设置运营养老机构,要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 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资办理流程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一)法人登记工作

  登记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的向编制部门申请。加快推进“一门、一网、一次”的政务服务改革,具备统一办理条件的,可向属地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申请,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按照申请登记的性质转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公益性养老机构的转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的转编制部门。

       1.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简化办理流程,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设立经营性和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编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发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或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名称、类型、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有条件的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便于民政部门及时了解或下载,并督促指导其做好备案工作。

      3.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等有关要求的,简化手续,可不再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直接向原登记审批部门申请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医疗机构原有医疗床位改为养老床位的,须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

(二)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三、备案部门及联系电话

  中牟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62187792

                      行政服务科    62126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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