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 起,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已经受理,尚未完 成审批的,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经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不再换发许可证,可按 照本办法简化程序进行备案;仍在有效期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仍然有效,待有效期届满后直接备案。
二、设置养老机构备案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具备 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变更过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增加过养老服 务内容的,可直接到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 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备案详情见附件)。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告知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备案要求和相关流程,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指导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告知承诺不实和失信面临的严重后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三、养老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设置运营养老机构,要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设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中基本条件后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备案材料。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附件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四、设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
设置运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设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中基本条件后填写《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书》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承诺书》备案材料。
附件1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2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书
附件3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