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民政局 县级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奖励补贴
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奖励补贴
《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郑民文〔2018〕7号)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9〕53号)
中牟县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 (一)“公办民营”类养老机构。由政府建设,具备开业运营条件,委托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面向社会收住老人的,可享受床位运营补贴,不享受建设补贴;由政府建设,不具备开业运营条件,社会力量进行设施改造和完善后才具备运营条件的,可参照改建标准享受补贴。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地址变更的。变更期间又持续为老人提供服务,并在一个补贴周期之内验收合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运营补贴可连续计算,当年可以申报建设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
建设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1.设置养老床位200 张以下的(含200 张),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按照30 ㎡标准计算;设置养老床位200 张以上的,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按照26 ㎡标准计算。 2.床位实际使用面积要达标:单人间面积不小于10 ㎡;双人间面积不小于16 ㎡;三人间面积不小于18 ㎡;合居型居室设置床位不能超过6 张,平均床位面积不小于6 ㎡。 3.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及服务设施用房设置要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 - 2013)要求。 4.每个房间都要标明房间号和床位号,经核定的床位不得改变用途。 (二)已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进行改建、扩建的,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未经审批,私自改建、扩建的不予补贴)。 (三)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床位运营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三)收住的老年人当月入住满15 天以上(含15 天),不满15 天的不予补贴。 (四)申请失能、半失能床位运营补贴应提供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评估报告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报告。 (五)养老机构如实在“养老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老人信息(基本信息、老人入住时照片、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片、入住协议扫描件、老人交费信息、请假信息)。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护理员。 (二)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一年以上。 (三)本人当年无责任事故发生。 养老服务机构奖励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三)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已经受理,尚未完 成审批的,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经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不再换发许可证,可按 照本办法简化程序进行备案;仍在有效期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仍然有效,待有效期届满后直接备案。
建设补贴标准: (一)建设补贴是按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给予的补贴。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可分为自建和改建。自建是指通过新建房屋增加的床位;改建是指对原有房屋改造新增的床位。 (二)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90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3000 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60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200 元,五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 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年满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200 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300 元。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经培训合格且连续服务老年人满一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满1 年不足5 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 元;满5 年不足10 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 元;满10 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200 元。 奖励补贴: 为鼓励养老机构争先创优,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对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养老机构,给予5—10 万元奖励。
第七章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照1:1 匹配;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6 月30 日前将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需市级匹配资金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每年5 月1 日至次年4 月30 日作为一个补贴年度周期
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商都路房产大厦15楼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62187792


补贴申报

第十一条建设补贴申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年5 月30 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以上资料一式2 份)

第十二条床位运营补贴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月5 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上月《郑州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二)每年5 月30 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上一补贴年度的收费凭证、补贴计算周期内新增老人入住协议及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2 份)

(三)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报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按月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报送《郑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月申请(统计)表》(一式2 份)。

补贴审核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护理员岗位补贴情况进行核查;收到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养老院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信息和资料。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如发现养老机构上报数据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停止发放资助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一)发现一次,取消该机构当年享受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奖励补贴的资格;

(二)累计发现两次,取消该机构政府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每年5 月1 日至次年4 月30 日作为一个补贴年度周期。


附件1

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附件2

郑州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附件3

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4

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奖励补贴申报表


机构申报——县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初审——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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