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申报
第十一条建设补贴申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年5 月30 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以上资料一式2 份)
第十二条床位运营补贴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月5 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上月《郑州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二)每年5 月30 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上一补贴年度的收费凭证、补贴计算周期内新增老人入住协议及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2 份)
(三)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报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按月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报送《郑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月申请(统计)表》(一式2 份)。
补贴审核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护理员岗位补贴情况进行核查;收到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养老院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信息和资料。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如发现养老机构上报数据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停止发放资助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一)发现一次,取消该机构当年享受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奖励补贴的资格;
(二)累计发现两次,取消该机构政府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每年5 月1 日至次年4 月30 日作为一个补贴年度周期。
附件1
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附件2
郑州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附件3
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4
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奖励补贴申报表
机构申报——县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初审——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