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常住人员居住证或常住证明);
3.学校毕(结)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业证明;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根据人员类别:3-8项仅需提供1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