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需提供: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②职工录用花名册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②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证明。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需提供: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②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按照相应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打印《业务办理确认单》,并要求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