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转业军人证》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5、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持有高校毕业证书,高校毕业学年的毕业生要进行个人承诺;
6、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返乡创业农民工要进行个人承诺;
7、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贫困劳动力。
携带相关证件到县劳动局办理,经劳动局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拨付贷款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