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 县级
2019-02-22 2019-02-22
郑州晟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决字〔2019〕第02号

当事人:郑州晟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122317601939U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中牟县万洪路与中兴路交叉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万洪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建设的汽车销售维修服务项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喷漆作业,废气直接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限改〔2018〕第63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12月15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正常,违法行为已整改。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3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9]第0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中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