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决字〔2019〕第07号
当事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22571265220XU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中牟县东风路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2月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东风路建设的中牟县东风路道路改造项目,擅自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限改〔2017〕第62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12月15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停止施工。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3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9]第07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罚款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中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中牟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