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 县级
2019-04-12 2019-04-12
中牟县万滩黄河水泥制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决字〔2019〕第17号

当事人:中牟县万滩黄河水泥制品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2410122MA41L75511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中牟县万滩镇黄河河务局旁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万滩镇黄河河务局旁建设的水泥制品加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下料口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粉尘直接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限改〔2019〕第6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3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停止生产,违法行为至今仍未整改。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3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9]第3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一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中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