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决字〔2019〕19号
当事人:郑州市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1225885989892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施工建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限改〔2019〕第070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4月1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至今仍未补办环评及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3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9]第4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处项目投资金额500万元×3%罚款壹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 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