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决字〔2019〕第28号
当事人:河南常兴伟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中兴路以东泰和路以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限改〔2019〕第00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4月16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3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9]第7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中牟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