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决字〔2019〕第59号
当事人:中牟金欣建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2410122MA43X1RA3D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中牟县姚家镇春岗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姚家镇春岗村建设的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销售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粉尘收集不完全,达不到除尘效果。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牟)环限改〔2019〕第26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7月29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生产,新除尘器已安装到位。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3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9]第15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00000002452550013012—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