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 县级
2019-08-16 2019-08-16
中牟县刁家赵集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决字〔2019〕第61号

当事人:中牟县刁家赵集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122MA405Y6L42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中牟县刁家乡赵集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刁家乡赵集村建设的加油站,主要经营成品油销售业务。通过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共三项,其中密闭性检测结果超过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规定限值,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不能达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限改〔2019〕第14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到位。2019年7月16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所排放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6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9]第8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一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中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