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决字〔2019〕第73号
当事人:郑州市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1225885989892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建设的黑料加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限改〔2019〕第308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9月23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砂石已覆盖。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3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9]第17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