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决字〔2019〕第75号
当事人:郑州市永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1225885989892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建设的商混、水稳及黑料加工项目,未按管控要求落实停、限产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限改〔2019〕第3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10月23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停止物料运输。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3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9]第18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