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 县级
2020-03-30 2020-03-30
河南欧帕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决字[2020]第2号

当事人:河南欧帕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122684612509Y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中牟县官渡工业园区金菊五街以东、平安大道以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官渡工业园区建设的自动化装备、专营车生产销售项目,在南侧车间内有一台火焰切割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中牟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限改〔2020〕第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0年1月13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南侧车间内的一台火焰切割机正在升级改造中。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3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20]第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中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