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障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 婚姻状况证明;
5. 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 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
3. 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 婚姻状况证明;
6. 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 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 婚姻状况证明;
6. 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1. 受理。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
2. 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过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户籍进行核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管委)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复审。区(管委)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其印证收入的证明材料完成收入印证工作和婚姻状况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区(管委)民政部门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管委)民政部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诉,由区(管委)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4. 核准。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区(管委)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市、区(管委)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也可在其他报纸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5. 备案。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核准人员名单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其申请程序参照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