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县级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1.经县规划部门许可;2.公安交警部门同意;3.报经县政府有关会议通过;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五至十倍的掘动修复费;5.需缴纳掘动城市道路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行政审批科
郑州市中牟区(县)商都路街道7号二楼东工程建设项目受理区综合受理室(窗口)
62122555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1、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表


2、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


6、营业执照


1、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表

2、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

6、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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