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21-06-25 2021-06-25
郑州佳晨石材养护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行道树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21〕第2170144号

当  事  人:郑州佳晨石材养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5HG*****

住所(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秋实路东贺江路北*********

本机关于2021年5月7日对你(单位)损毁树木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5月6日在中牟县广惠街与惠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实施了损毁树木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牟城管责停(改)通字〔2021〕第2170075号)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现场照片及说明、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损毁树木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性质;

 2021年6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城管罚先告字〔2021〕第21701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损毁树木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损毁树木共4棵。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城管〔2020〕455号)第七章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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