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本条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二)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
(四)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
(五)改正后符合城乡规划。
本条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违法占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三)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四)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六)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且符合《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
(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5)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6)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其他违法行为,处5.5%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且符合《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4)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影响相邻权,能够及时改正的;
(5)改变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6)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日照等要求。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其他违法行为,处7%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且符合《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
(4)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日照、视觉卫生等,能够进行改正的;
(5)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其他违法行为,处10%的罚款。
(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符合《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能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