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省规定的相应资质。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省规定的相应资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3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3-10万平方米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经营的违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省规定的相应资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开发面积2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开发面积20%-100%的。
处罚标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开发面积100%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