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