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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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