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