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m²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m²以上50000m²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m²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