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
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作虚假宣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m²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m²
以上50000m²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m²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