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股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股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