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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