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