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