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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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