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