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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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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 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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