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