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