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数量不足5处;总面积不足0.5平方米。
罚款基准: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数量超过5处不足10处;总面积不足1平方米。
罚款基准:处以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数量超过10处或面积超过1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罚款基准:处以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