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时限2日整改完毕的;恢复原状的;未造成影响的。
罚款基准:警告、处以5-1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5日整改完毕的。
罚款基准:警告、处以10-20元罚款
39、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