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清运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运输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
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垃圾运输时未密封、包扎、覆盖,尚未造成沿途遗撒,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垃圾运输时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沿途遗撒面积在5平方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垃圾运输时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沿途遗撒面积在5平方以上的;逾期不改正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罚款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