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原地重建确有困难需要易地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重置价补偿。” 第四十八条第(十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五)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以外的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2日仍未整改完毕的;造成损失较小的;造成轻微影响的。 罚款基准: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造成损失较大的;造成较大影响的。 罚款基准: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处以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7日仍未整改完毕的;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处以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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