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搭建或封闭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搭建或封闭面积在3-5平方米,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不改正的,或第二次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搭建或封闭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罚款基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