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一)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已处置垃圾不超过15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单位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3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已处置垃圾15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单位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7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已处置垃圾超过30立方米,逾期不改正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罚款基准:对单位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垃圾处置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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