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十八条第(十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四)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能够立即纠正,超过规定时间5天达到设置标准的。
罚款基准:处以3000-10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间7天达到设置标准的。
罚款基准: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拒不改正的或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的
罚款基准: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