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