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