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管理---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日未补缺或者修复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日以上3日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3日以上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